第二十条

有效

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去向等信息,不得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

企业自用加油装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消防救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