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五)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