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奖,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的,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具备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