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与防疫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环境设施条件检测工作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检测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依法出具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