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动物实验应当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质量合格。

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