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营养学的要求和饲育环境的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当具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