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三章 求职与招用第十七条已废止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符合国家规定就业条件的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持下列证件进行求职登记:(一)失业人员、失业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二)企业的下岗职工持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的证明;(三)流动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四)其他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和有关证明;(五)谋求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的求职者,还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