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必须负责下列企业的招用登记审查:

(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生产自救企业;

(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

(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岗职工进行社会调剂或者出资承担安置的企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