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