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防震减灾监督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