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