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