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