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救灾的需要,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装备使用的训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