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部队、公安、消防、地震、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单位,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省地震应急救援,或者根据国家命令参加国内、国际地震应急救援。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并负责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