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震情和初判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灾情等信息的快速收集,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和灾区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准确、统一发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