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和震后经评估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