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