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州(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