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震情跟踪,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