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宣传报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