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集中出现的突出异常现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