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九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震行业网和互联网上建立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网站,依法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信息。州(市)、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