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库、矿山、石油化工、特大型桥梁和超高层建筑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省、州(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