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分步实施。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