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在防震减灾规划实施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