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公布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

在防震减灾规划实施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