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措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相关事宜,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人力资源、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通过书面、会议、网络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