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