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劝阻、举报、投诉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