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避免备孕夫妇和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