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