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出生缺陷的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出生缺陷防治的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