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出生缺陷患儿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