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加强生殖健康、医学遗传、出生缺陷诊断治疗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