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质量管理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