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加强出生缺陷防治调查研究,应用自治区妇幼健康信息系统,研究分析出生缺陷发生现状和原因,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出生缺陷患儿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