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需求,增设出生缺陷防治医疗服务项目,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