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出生缺陷防治实行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是在育龄人群婚前、孕前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科学备孕等。
二级预防是在孕妇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孕妇健康管理,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阻断措施,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
三级预防是在产后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患儿进行治疗和康复,减轻致残程度。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开展出生缺陷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