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