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七章 绩效管理监督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