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组织开展的财政评价总体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