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标准体系;

(二)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三)单位自评、部门评价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