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绩效管理结果:

(一)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二)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绩效管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