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