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事前绩效评估结果。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