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设计单位的建筑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还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不一致情况未作出审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其从审查机构名录中除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