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违反规定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违反规定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受理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五)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