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临时用地审批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不再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