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