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坐标放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和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